问题 | 离婚案件立案应提交材料清单 |
释义 | 1、起诉状原件(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起诉状中需明确诉求“解除婚姻关系”;有子女的,须明确子女归何方抚养;请求法院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较多时,请在诉状后附上财产清单 2、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证明起诉解除事实婚姻的,请提交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离婚双方在1994年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明曾起诉请求离婚,未获法院判决支持的,请提交盖有生效章的判决书复印件 3、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经常居住地证明:公安局人口信息科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息;或由居委会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今一直居住在深圳市宝安区某地,已居住满一年请求法院变更婚生子女抚养权的,请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原告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或原告代理人为公民代理人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代理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 ②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期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③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本院见证下签订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原件 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5、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用A4纸单面复印并整理成册,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6、证据材料清单详细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称、页数及份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各项材料是原件或复印件 7、送达地址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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