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委托公证去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合同签订地的公证机构办理,需要的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文本,即授权事项,此项内容最好跟工作人员沟通,尽量细化授权事项,避免只写全权代理;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如股票、银行存折等;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