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借条后面注明担保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 |
释义 |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要求在担保时明确责任,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偿还时才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连带保证则无此要求,债权人可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讨债务,责任较重。 法律分析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拓展延伸 民法典规定借条后面注明担保人的担保方式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借条后面注明了担保人时,担保方式的确定需要考虑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一般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连带担保则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即无论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担保人都有义务承担债务。在确定担保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借款双方的意愿、借款金额、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此外,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担保人的意愿是自愿和明确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一般担保或连带担保,以确保借款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担保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在担保时明确规定,当借款人无法偿还时,保证人负责担保。连带保证则是指在担保人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讨债务。在确定担保方式时,应综合考虑双方意愿、借款金额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保护借款双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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