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兵体检初检检查什么 |
释义 | 一、征兵入伍体检的项目包括内科、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妇科、心理测试及辅助检查等,具体如下: 1.内科:身高、体重、血压、心率、意识、精神、语音语调,面容表情等一般情况,有无心肺、内脏器质性疾病、慢性疾病,有无严重营养不良、贫血等疾病。 2.外科:四肢、器官有无发育异常、残缺及功能障碍等,有无广泛皮肤病,有无手术史,有无纹身,有无性病。 3.耳鼻喉科:听觉、嗅觉、发音,有无耳鼻咽喉发育畸形、功能障碍,有无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 4.口腔科:有无重度龋齿、缺齿、牙周炎,颞颌关节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 5.眼科:视力,有无红绿色弱、色盲,有无影响眼功能的眼及眼内容物疾病,有无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 6..妇科:有无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有无妊娠,有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等疾病。 7.心理测试:一般能力倾向测验、《中国MBTI-G人格类型量表》、《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 8.辅助检查:腹部B超、 胸片、心电图、三大常规、肝功能、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艾滋病毒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尿液毒品检测。 二、入伍体检要求 1.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3.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三、入伍体检注意事项 4.可吃些粗粮、水果、蔬菜等食物。不吃含粟婴的食物,如卤肉等。 5.体检前一天,也不要吃夜宵。多喝水、勤排尿。体检前半个月,少喝酒、吸烟,注意保养。 6.体检当天,一定要空腹。在穿衣上,外套里面最好穿没有扣子的线衣,也不要戴金属饰物,以免影响透视效果。 7.做子宫、附件、膀胱、前列腺B超检查者,需憋尿至膀胱完全充盈状态再作检查(最好是不排晨尿,缩短憋尿时间) 8.体检中心男女分区,具有良好的私密性,对体检人进行数字化分流管理,避免长时间等待。体检进行中您如有任何困难,请与导检小姐联系。 9.全部检查项目完毕后请您将体检表交给前台,以便做出总检报告。 10.检查当天请着轻便服装和低跟软底鞋。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查。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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