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这一的最新认定标准明确,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江南六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1、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921元。 2、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74元。 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财产、车辆及住房建筑面积认定标准仍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原有相关规定明确,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该文件明确,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他申请条件仍按《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施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根据辖区实际调整相应的条件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一、什么是保障型住房呢 保障性住房(简称:保障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二、在租赁的情形申请保障型住房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保障性房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2]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