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特定 流域立法 。 综观域外流域立法,流域管理体制及其具体的制度设计是流域特别法的重中之重。 条块分割、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的管理体制是制定《长江保护法》的直接原因之一,也是治疗“长江病”最为关键的地方.《长江保护法》立足国情,超越既有立法中的“部门”与“地方”结构,创造性地以多重流域统筹协调,为长江流域破解“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条块分割”型传统管理体制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