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本科办理入户程序有哪些2023 |
释义 | 成都2019年本科生的入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申请人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接着,前往落户地公安局办证中心的户口准迁证办理部门,准备相关材料;然后,完成户口准迁证办理并回到原籍注销户口并开具户口迁移证;最后,到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上户手续并领取户口簿。申请人需满足国内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单位集体户或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 法律分析 成都2019年本科生的入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首先,需要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 2. 接着,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前往入户地公安局办证中心的户口准迁证办理部门; 3. 在完成户口准迁证办理后,需要回到原籍注销户口,并开具户口迁移证(新生婴儿除外); 4. 最后,需要回到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上户手续,并领取户口簿。 国内本科及以上学历落户成都前提条件: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自考成人大学,函授不行);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该在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办理落户;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但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商业公寓和小产权房等不行),可在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办理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申请办理落户。 流程进一步优化,落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市外人员,不再前往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领取集体户首页及空白内页。持相关材料可直接到公安办证中心申请办理。也就是说,原先要跑人才中心的,现在不用去了。 手续进一步简化,不再前往房管局打印“无房证明”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可直接到公安办证中心凭身份证上网查询打印。 二、个人户口需要准备的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证遗失的提供毕业证明书);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保留在校的提供迁移证)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权证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或房产信息摘要)原件和复印件; 5.落户地居民户口簿(落户地已登记有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亲属关系证明(落户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 拓展延伸 根据成都市最新出台的落户政策,本科毕业生即可在成都市落户。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来成都发展,提高城市的人才水平。 然而,在实施这一政策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关注。首先,一些用人单位对于本科毕业生的落户条件存在一定的歧视现象,这需要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和规范。其次,部分区县在执行落户政策时存在流程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也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优化和改进。 因此,对于想要在成都市落户的本科毕业生来说,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流程,以便及时了解并顺利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落户政策的执行和监管,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结语 成都2019年本科生的入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需要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接着,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前往入户地公安局办证中心的户口准迁证办理部门;在完成户口准迁证办理后,需要回到原籍注销户口,并开具户口迁移证(新生婴儿除外);最后,需要回到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上户手续,并领取户口簿。国内本科及以上学历落户成都前提条件: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自考成人大学,函授不行);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该在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办理落户;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但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商业公寓和小产权房等不行),可在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办理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申请办理落户。流程进一步优化,落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市外人员,不再前往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领取集体户首页及空白内页。持相关材料可直接到公安办证中心申请办理。也就是说,原先要跑人才中心的,现在不用去了。手续进一步简化,不再前往房管局打印“无房证明”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可直接到公安办证中心凭身份证上网查询打印。个人户口需要准备的材料: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2.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证遗失的提供毕业证明书);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保留在校的提供迁移证)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权证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或房产信息摘要)原件和复印件;5.落户地居民户口簿(落户地已登记有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6、亲属关系证明(落户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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