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必须依据法定方法的进行公示。物权公示原则针对所有物权,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占有”表示。 一、民典法226条规定 我国的民法典对简易交付中的动产物权生效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在简易交付的过程中,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动产物权转让被权利人交付之前,如果权利人已经占有了该动产,那么该物权就已经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时候发生了法律效力,让与合同生效的时候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 二、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物权变动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物权变动符合法定条件是有效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法律上对房屋的登记究竟作了什么规定 法律上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