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的问题,注销时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相关租赁凭证、 租赁合同 及承租发票; 2、 营业执照 正副本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原件及CA证书; 4、国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近三年财务报表及记账凭证; 6、公章及刻章备案登记卡; 7、缴税单据(银行缴税流水单); 8、已核销发票及未核销发票; 9、成立时的相关章程(若有就要提供); 10、 社保 相关资料(有缴纳社保金的个体户才需提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