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合同违约金最高额度是多少? |
释义 | 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及违约金上限的概述: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应履行各项义务,如提供场地、支付工程款等。如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承包人可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违约金上限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不意味着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金低于损失可增加,过高可适当减少。违约金不能完全限制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责任,体现了其惩罚性特点。 法律分析 一、工程施工合同违约情况有哪些?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施工人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和配合承包人的工作、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等。 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或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二、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最高赔偿上限是多少? 违约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概念,如果未约定则不存在违约金支付问题。违约金上限属于约定违约金的范畴,是否设定,如何设定亦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决定,法律并不进行干涉。需要注意的是,约定违约金上限并不意味着违约方的违约赔偿责任即以该上限为准。 《民法典》第585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即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包括上限),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守约方也是可以要求增加的。也就是说,违约金或者违约金上限是不能完全限制违约方所需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的。按照《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如果违约金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违约方也可以要求降低,只不过需要达到“过分高于”的程度才会被允许予以调整。这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特点。 结语 合同违约责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问题。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必要条件或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和索赔工期费用。违约金上限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需注意违约金不得低于实际损失,也不能过分高于损失。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可增加或适当减少。违约金不能完全限制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责任,体现了其惩罚性特点。因此,在合同中合理约定违约责任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招标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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