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支付令是否可以公告送达 支付令不可以公告送达,支付令主要以直接送达为主,如果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四百三十一条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二、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支付令的主体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二)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人不需要再承担其他对待给付; (四)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必须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不适用公告送达和其他送达方式。 (五)债权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