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民工没得到工资,属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