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和抢夺罪主要的区别 |
释义 | 抢劫罪和抢夺罪主要的主要区别是客观行为不同。即实施犯罪的手段不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而不是通过对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强制的性质,迫使他人失去财物。 从构成要件上说,抢夺行为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要求直接对被害人行使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一般来不及抗拒,而不要求使被害人受暴力,胁迫压制而不能抗拒、不敢抗拒。即使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摔死,也不必然成立抢劫罪。另一方面,由于不排除行为人使用轻微的对人暴力抢夺财物,故在对人暴力的情况下,应根据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 抢夺罪与抢劫罪不是对立关系,不应当说:“成立抢夺罪,只能是对物暴力行为,不能包含对人暴力行为。”一方面,在行为人抢夺数额较大财物,为了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但暴力行为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时,不能认定为事后抢劫(刑法第269条),依然只能认定为抢夺罪。倘若坚持“抢夺罪不能包含对人暴力行为”的说法,便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对人暴力就不成立抢夺罪,于是不可避免产生不当结论(导致抢夺时实施了对人暴力但不构成抢劫罪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另一方面,行为人完全可能在不触犯抢劫罪的前提下,使用了对人暴力抢夺财物。 对于利用行使的机动车抢夺的,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取决于这种行为是否具有对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强制的性质,以及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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