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采矿权不予延续的几种情形 |
释义 | 采矿权不予延续的情形包括:1)部分转让变更;2)按政策或规划应关闭矿山;3)属于禁止开采区域;4)在抵押期内;5)被立案查处、查封扣押或通知不得转让。 法律分析 采矿权不予延续的情形有: 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 2、按国家政策或资源规划应关闭矿山的; 3、按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 4、在采矿权抵押期内的; 6、采矿权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审计、税务、检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拓展延伸 采矿权终止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采矿权终止的法律依据与程序通常涉及多个因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矿权可能会因以下情形而终止:1)采矿权期限届满;2)采矿权持有人自愿放弃;3)采矿权持有人丧失资格;4)采矿权持有人违反采矿权合同;5)采矿权被政府依法收回等。在终止采矿权时,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发出终止通知、听证程序、法律诉讼等。具体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但一般都要求采矿权持有人享有合理的申诉和辩护权利。终止采矿权的法律依据和程序的确立旨在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的目标。 结语 采矿权的终止涉及多种因素,如转让变更、政策要求关闭矿山、禁止开采区域等。采矿权终止的法律依据与程序通常需要遵循,包括期限届满、自愿放弃、丧失资格、违反合同等情形。终止通常需遵循程序,包括通知、听证和法律诉讼等,并确保采矿权持有人享有申诉和辩护权利。终止采矿权的目标是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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