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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雅安拆迁安置赔偿费用多少,拆迁政策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四川雅安拆迁安置赔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及拆迁政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全省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
    法律分析
    关于四川雅安拆迁安置赔偿费用的具体数额以及拆迁政策,我们可以总结如下: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三)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
    全省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前3年平均年产值
    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二、征收补偿方案由哪个部门拟定,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征收目的;
    (2)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3)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6)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
    (7)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8)补助和奖励标准;
    (9)其他事项。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区别?
    第一是性质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行政行为,原城市房屋拆迁是民事行为。第二是法律依据不同,征收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第三是主体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原城镇房屋拆迁是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第四是程序不同,征收是由征收部门向政府提出申请,拆迁是拆迁单位申请“拆迁许可”。第五是强制执行程序不同,原城市房屋拆迁具有行政“强制拆迁”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拓展延伸
    四川雅安拆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拆迁范围:根据《雅安市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拆迁范围主要包括商业区、住宅区、基础设施区等。
    2. 拆迁补偿:根据《雅安市拆迁补偿办法》,拆迁补偿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土地拆迁补偿、停产停业补偿等。具体补偿标准根据不同拆迁范围和拆迁对象进行区分。
    3. 拆迁程序:根据《雅安市拆迁管理程序》,拆迁程序包括前期准备、拆迁实施、拆迁补偿达成、拆迁腾空验收等环节。
    4. 拆迁监管:根据《雅安市拆迁监管办法》,拆迁监管部门负责对拆迁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拆迁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5. 拆迁安置:根据《雅安市拆迁安置办法》,拆迁安置主要包括货币安置、实物安置、政策安置等。具体安置方式根据拆迁对象和拆迁范围进行区分。
    总之,在四川雅安,拆迁政策主要涉及拆迁范围、拆迁补偿、拆迁程序、拆迁监管和拆迁安置等方面。为确保拆迁过程合法、规范,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拆迁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拆迁工作。
    结语
    拆迁安置赔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及拆迁政策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耕地开垦费等。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应包括房屋征收目的、范围、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方式和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搬迁期限和过渡方式、补助和奖励标准以及其他事项。与城市房屋拆迁相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具有行政行为性质、法律依据、主体和程序的不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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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