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的先诉抗辩权有何规定? |
释义 | 保证人之间没有先抗辩权,债权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两个追偿权,一是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二是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求偿权。 法律分析 保证人之间没有先抗辩权的。保证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责任,不存在先后顺序的问题。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债权人选择了其中一个具有现实履行能力的保证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在该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便产生了两个追偿权。第一个追偿权是向具有本位责任的债务人行使,第二个追偿权,是履行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于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部分,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行使求偿权。 拓展延伸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及其适用条件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指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起诉保证人之前,就债务的有效性、履行情况等进行辩护的权利。其适用条件包括:1.保证人与债务人存在连带责任关系;2.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明确表示无力履行;3.债权人对债务人已提起诉讼。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前提下,保证人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提出相关辩护事由,如债务无效、债务已履行等。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有助于保证人在诉讼中保护自身权益,确保公正和合法性。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先诉抗辩权的具体适用条件和效力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法律体系进行分析和解释。 结语 保证人之间没有先抗辩权。保证人可选择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无先后顺序。债权人可要求任一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履行后产生两个追偿权。第一个追偿权向债务人行使,第二个追偿权是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超出自己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求偿权。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在债权人起诉保证人之前,进行辩护的权利。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有助于保证人保护自身权益,确保公正和合法性。需根据具体法律体系进行分析和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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