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传销罪名应该如何确定? |
释义 | 我们国家在法律上,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对非法传销有一定的规定。国家刑法中明确规定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义,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的就构成传销罪。涉及到非法传销的,将会被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规定: 《刑法》修正案 (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批复明确了对传销行为按非法经营罪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以数额作为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传销型非法经营罪归于该规定的第五条:其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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