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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释义
    

法律主观:
    


    1、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 (1)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上述两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酬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按月领取的年金,金额按照“工资、薪酬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酬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2014年1月1日以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2014年1月1日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上一条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3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3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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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3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