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3、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医疗广告发布、综合安全管理等4、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使用证明5、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6、科室医护人员名单以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8、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检测报告9、医疗废物处理情况10、医院评审合格文件11、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