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是生态破坏事件的免责责任 |
释义 | 生态破坏侵权的免责事由有: 1、不可抗力,但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且及时采取了合理的补救措施;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3、其他免责条件,如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 一、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 2.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 3.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二、免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什么 免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于发生免责事由时,过错方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三、第三人侵权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第三人侵权的免责事由有伤害被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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