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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省内口岸入境人员实行几天集中隔离
释义
    北京隔离政策 14+7+7 北京口岸入境:北京口岸入境人员在14天集中隔离期满后,继续开展7天居家或集中隔离,期满后再进行7天健康监测,提倡不出门 国内其他口岸入境来京:满21天方可进京,进京后补足7天健康监测,未满21天已进京的补足7天居家或集中隔离、7天健康监测。
    天津隔离政策 14+7天津口岸入境:14 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 国内其他口岸入境来津:在其他口岸隔离满 14 天解除隔离后来津人员,实施7日居家隔离;入境超过 21 日且未满 28 日的来津人员,须提供抵津前 3 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通过“快捷通道”入境的人员:严格实施2日集中隔离,21日内全闭环点对点复工,第7日、第13日和第21日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管控等措施。
    上海隔离政策 14+7 14天隔离观察后,继续开展7天社区健康监测。在隔离观察和社区健康监测期间实行6次核酸检测,对经研判为重点关注对象的,适当增加核酸检测频次。
    南京隔离政策 14+14 14天集中隔离,再加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湖北隔离政策 14+14 湖北口岸入境: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进行2次核酸检测和1次抗体检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满后再实施14天居家医学观察,期间进行两次核酸检测。 非湖北口岸入境:在外省份已经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满14日,来(返)鄂后继续实施14天(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满起算)居家医学观察,期间进行2次核酸检测。 国际航班高风险岗位实施“14+14+14”的隔离政策
    河南隔离政策 14 天集中隔离+7 天居家医学观察 郑州:继续7 天居家医学观察+1 次核酸+1 次血清抗体检测。洛阳:继续14 天居家隔离+2 次核酸检测
    河北隔离政策 14+14 14天集中/居家隔离+14天居家健康检测
    吉林隔离政策 14+14/14+7+7 吉林省对从境外高风险国家返回人员执行“14+14”天隔离,即在入境口岸集中隔离14天后,到吉林后继续集中隔离14天。 对从其他境外国家(非高风险地区)的返回人员执行“14+7+7”天隔离,即在入境口岸集中隔离14天后到吉林再集中隔离7天后再转入居家单独隔离7天。
    黑龙江隔离政策(哈尔滨除外) 14+14  黑龙江口岸入境人员:14天集中隔离+14天居家隔离,期间完成3 次核酸检测+1 次血清抗体(IgM 和IgG)检测 第一入境点14天集中隔离期满来返人员:继续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
    哈尔滨隔离政策 21+14 21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其中21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第1、3、5、7、10、14、17、21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第2、7、10、14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辽宁隔离政策(沈阳除外) 14+7+7 自辽宁入境(除沈阳外):实施14天集中隔离后,再进行7天居家隔离(不符合条件的进行集中隔离)和7天社区健康检测。14天集中隔离期间进行2次核酸检测和一次抗体检测,期满后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在入境地完成14天集中隔离返辽:在目的地市实施“+7+7”防控措施 7 天居家隔离要符合单人单居的条件,且居家隔离期间不得外出,也不得与其他人员接触
    沈阳隔离政策 28+28 28天宾馆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再进行28天居家隔离 核酸检测时间为集中隔离的第1、4、7、14、21、28天,其中第14天和第28天采取双采双检,第7天和第14天两次抗体检测不变
    安徽隔离政策 14+7+7 14 天集中隔离+ 7 天居家隔离+ 7 天健康监测,另外,如第一入境点上海回皖,在上海集中隔离3天+安徽广德集中隔离11天 异地入境人员隔离期间经2 次核酸检测(至少间隔1 天)、1 次血清抗体检测均为阴性,则可以在集中隔离7 天后转为在入境隔离地居家观察;当地无条件继续隔离观察的,由政府组织转运至住地,居家隔离7 天
    湖南隔离政策 14+14/14+7+7 高风险国家入境者,先在口岸集中隔离14天,后到湖南后继续集中隔离14天,非高风险地区国家入境执行“14+7+7”天隔离,即在入境口岸集中隔离14天后到湖南再集中隔离7天后再转入居家单独隔离7天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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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8:5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