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土地房屋不能分别抵押。我国实施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原则,房屋以及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反之亦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