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严禁发表与中、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二、严禁贯彻执行疫情防控部署不重视不落实、打折扣搞变通,在医疗救治、人员排查、物资保障工作中态度不端、消极应付、拖延推诿、临危退缩。 三、严禁在疫情防控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谎报情况、遮掩问题。 四、严禁各自为政、自行其事,不听从统一指挥、不服从统一安排,不担当作为,不履职尽责。 五、严禁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及密切接触者情况,不按规定进行预防观察、拒诊、拒绝隔离,甚至殴打侮辱医护人员,扰乱正常救治工作和医疗秩序。 六、严禁擅离职守,违法值班备勤和带班值班制度,擅自关闭通讯工具、离开属地。 七、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截留、挪用、私分、挤占疫情防控款项和物资。 八、严禁在疫情数据统计和信息上报中瞒报、漏报、迟报、错报、谎报,绝不允许未经授权擅自发布信息。 九、严禁借防疫之机囤积居奇,不如实申报情况、不接受物资的统一调配。 十、严禁违规组织、参与群体性聚会和聚餐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