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籍户口在上海买房需要哪些条件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资格要求和激励条件。申请人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依法缴纳所得税,且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符合条件之一的持证人员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具体条件包括: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 法律分析 1、申请资格要求 ①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②在持证期间,需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③需在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④需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⑤需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2、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①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申办条件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②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③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申办条件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④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本办法申办条件第(四)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拓展延伸 上海市买房资格要求与流程 在上海市购买房产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要求和流程。根据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购房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户籍条件: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可以在上海市购买房产,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则需满足上海市人才引进政策规定的条件。 2. 家庭名下住房情况:家庭在上海市已拥有住房套数需满足限购政策,具体标准如下: - 夫妻双方在上海市已有一套住房,无法购买房产; - 夫妻双方在上海市已有一套住房,其中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购买一套房产; - 夫妻双方在上海市已有一套住房,其中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家庭,且在上海市已有一套住房,无法购买房产; - 夫妻双方在上海市已有一套住房,其中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家庭,且在上海市已有一套住房,可以购买一套房产; - 夫妻双方在上海市已有一套住房,其中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家庭,且在上海市已有一套住房,无法购买房产; - 夫妻双方在上海市已有一套住房,其中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家庭,且在上海市已有一套住房,可以购买一套房产; 3. 购房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购房资格。 4. 购房人需要通过房产中介机构或开发商进行购房预约,并通过房产中介机构与开发商进行购房合同签订和支付购房款等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做出调整,购房人应关注政策变化并遵循相关规定。 结语 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的资格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依法缴纳所得税、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而持证人员符合某些条件时,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如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申办条件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申办条件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本办法申办条件第(四)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法律依据 公证法(2017-09-01)\t第四十五条\t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10-26)\t第六十八条\t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或者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提供的文件和证据材料,按照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和认证事宜。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08-27)\t第十三条\t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 依法征收、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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