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最多不超过30天,检察院需要在七天内做出是否批捕的决定,也就是共37天,如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退回侦查,那么公安机关则可补充侦查一个月再次向检察机关报捕,如二次侦查后检察机关仍不批捕,那么则必须要更改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已经刑拘37天了,如果第37天还没有出来,说明检察院批准逮捕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