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诉讼离婚程序如下: 1、准备好双方的婚姻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以及需要分割的财产凭证; 2、离婚起诉状,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立案; 3、立案后会安排开庭时间,被告在受到原告起诉材料后,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供答辩意见、证据; 4、双方到庭参加庭审,法院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5、一审判决后,任何一方对判决不服都可以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