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失业金领取没有具体的次数规定。失业保险金申领的次数不受限制,只要当事人符合申领条件即可。失业保险金虽然没有申领次数的限制,但有申领期限的限制。法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如下: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2、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3、进行失业登记; 4、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程序如下: 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2、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3、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 4、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清远市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5、失业救济金委托清远市工商银行统一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工商银行储蓄网点自行领取。 总的来说,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