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医疗期需要什么证明 |
释义 | 一、医疗期申请的条件是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在我市提出申请: (1)工伤职工已满最长医疗期; (2)伤情或病情尚未稳定需进一步治疗的(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 (1、申请人为被鉴定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工伤职工近亲属的,还应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仅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1)被鉴定人照片两张; (2)伤病情原始病历(包括各种检查报告单,申请时仅验原件,现场鉴定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现场填写)。 三、医疗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四、职工医疗期如何确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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