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办理程序 (一)90年10月8日前建成的房屋。 1、由房屋权属人或房产共有人提出申请。 2、社区居委初审同意并加具意见。 3、街道办事处审核加具意见。 4、报区房管局产权登记所办理登记手续。 (二)90年10月8日后建成的房屋 1、凭区规划分局发出的规划报建审查批文及有关手续提出申请。 2、社区居委初审同意并加具意见。 3、街道办事处审核加具意见。 4、报区房管局产权登记所办理登记手续。 二、其他说明: 1、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同时符合有关条件方可办理,具体条件及手续请到区房屋产权登记所社区房建组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