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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最新住房公积金比例如何计算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能超过12%,也不能低于5%。具体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号)要求执行。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321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成都市人
    法律分析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标准已经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能超过12%,也不能低于5%。具体为: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号)要求执行。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321元。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5〕19号)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15〕31号)规定,执行以下标准: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
    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四、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网上政务大厅或各网点窗口,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16年7月30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1、以还贷能力为依据的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40%-借款人或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贷额]×12(月)×贷款年限。其中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2、以房屋价格为依据的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比例。其中贷款比例根据不同类型来确定,一般来说,购买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款的70%;建筑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款的80%。
    3、按照贷款最高额度计算,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公积金贷款的,且符合其申请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
    的,且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4、以公积金账户余额为依据的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为: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参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20。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计算方式和最高限额如下:
    1. 计算方式:
    - 贷款金额 = 申请贷款金额 × 贷款成数
    - 贷款成数 = 最高贷款额度 ÷ 申请贷款金额
    2. 最高限额:
    - 最高贷款额度 = 职工和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 × 8%
    - 职工和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 = 职工工资总额 + 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根据以上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计算方式和最高限额已经明确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不能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即职工和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 × 8%。因此,在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中,职工和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最高为申请贷款金额的 8 倍。
    结语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能超过12%,也不能低于5%。具体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号)要求执行。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321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5〕19号)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15〕31号)规定,执行以下标准: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网上政务大厅或各网点窗口,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16年7月30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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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7:2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