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车主的身份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正、副原件; 4、驾驶人白底一寸数码彩色三张; 5、《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注: 如机动车号牌辨认不清或丢失一面号牌,应将原号牌交回。 法律客观: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