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内容概述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主旨是规定了车船税的纳税人、税额、免税范围、减免税条件和纳税义务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强调了各相关部门的协助和征收管理责任。该法的实施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起,废止了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1]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规定,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依法缴纳车船税。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以及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情况,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此外,公共交通车船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也可以享受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的政策。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废止了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8修正): 第八条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8修正): 第十九条 吨税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8修正): 第十七条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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