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承人可以放弃遗嘱继承,但是,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说明须发生在遗产尚未处理之前。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可知,继承人是可以放弃继承权的,但作出放弃是有时间限制的,即须遗产尚未处理前作出。如果继承人没有作出表示的,则默认为继承人已经接受继承,或遗产已处理,则此时作出放弃继承则无意义。另外,继承人放弃继承最好通过书面的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如果口头表示放弃继承的,则可出现难以举证的问题,此时就需要通过其他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