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市农村低保的法律规定2023 |
释义 | 成都市2019年农村低保平均每月金额为560元,申请条件包括持有本区县农业居民户口、家庭承包土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成都城镇居民低保申请条件包括非农户口、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在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 法律分析 2019年成都市农村低保的平均每月金额为560元。具体规定如下: (一)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和郫都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630元。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和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560元。 二、成都低保申请所需要材料 (一)农村居民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城镇居民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 3、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 5、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6、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应提交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相关证明;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成都市低保条件有什么要求 (一)成都农村居民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本区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二)成都城镇居民低保申请条件 1、必须是持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的。 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4、在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及其他收入,离、退休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或基本生活费,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其他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拓展延伸 成都市城镇低保申请条件及标准,根据《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成都市户籍;二、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成都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申请人家庭财产符合成都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标准。 若申请人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其家庭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低保。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家庭成员中具有劳动能力且未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在享受低保期间,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社会救助事项,如参加社会公益组织、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身就业能力,更快地脱贫致富。同时,申请人应自觉履行低保协议,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结语 根据成都市低保的平均每月金额为560元的规定,成都农村居民低保申请需要提供书面申请书、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而成都城镇居民低保申请需要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应提交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相关证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成都农村居民低保申请条件为持有本区县农业居民户口、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成都城镇居民低保申请条件为必须是持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在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及其他收入,离、退休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或基本生活费,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03-02)\t第五十三条\t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03-02)\t第十三条\t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03-02)\t第五条\t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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