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新女职工流产假工资怎么计算 |
释义 | 根据《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在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情况下,需要休息14天;而在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情况下,则需要休息21天;而在孕期大于13周的情况下,则需要休息30天。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对于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 法律分析 根据《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在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情况下,需要休息14天;而在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情况下,则需要休息21天;而在孕期大于13周的情况下,则需要休息30天。(休息天数已被新法规替代,见下文) 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二、符合计划生育多次流产的,根据医生假条,按病假处理: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三、根据国务院2012年4月28日刚刚公布实施的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海市流产医疗费用,即生育医疗费补贴,三个月以下补贴300元,三个月至七个月补贴500元。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享有相应的产假和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关于女职工流产假的规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同时,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另外,《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保险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因生育或者流产需要暂停工作或者休息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生育保险待遇。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而解除或者终止其生育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素材中提到的女职工流产假和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享有相应的产假和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而解除或者终止其生育保险待遇。 结语 根据《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在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情况下,需要休息14天;而在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情况下,则需要休息21天;而在孕期大于13周的情况下,则需要休息30天。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二、符合计划生育多次流产的,根据医生假条,按病假处理: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三、根据国务院2012年4月28日刚刚公布实施的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上海市流产医疗费用,即生育医疗费补贴,三个月以下补贴300元,三个月至七个月补贴5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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