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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户口分户流程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成都分户的申请步骤和办理材料。申请人需要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进行申请,派出所所长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批准申请,办理分户手续。办理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合法产权住房证明等。城镇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分户条件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办理。
    法律分析
    一、成都分户的申请步骤
    1. 申请人需要携带分户的书面申请、结婚证、房屋租赁契约以及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户的书面证明,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进行申请。
    2. 派出所所长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批准申请。
    3. 办理分户手续。
    私房分户
    1、当事人持分户的书面申请、法院判决书或公正书,以及私房房契等证件证明材料(农村地区分户需要出具村委会同意分户的证明)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
    2、经外勤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批准
    3、办理分户手续。
    二、办理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小孩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3、合法产权住房证明:
    城镇地区是指房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经房管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交款凭证;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需出具单位拥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单位分房证明;租赁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需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农村地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城镇地区出具小区物管入住证明、购房所在地派出所门牌号证明(原件)
    5、农村地区出具派出所门牌号证明(原件)
    6、年满16周岁以上分户人员提供1寸证件照片1张(黑白彩色均可)
    三、办理条件
    分户:对于家庭子女较多,子女结婚后经济独立,生活分开并有居住条件,这就形成了独立的户,可以分户。原则上一个家庭内,夫妻不能分户;未成年子女不能分户。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为适应家庭生活需要,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分户办理在一些地区已成为一项必要办理的法律程序。而针对成都地区,根据相关政策,分户流程大致如下:
    1. 准备材料:首先,需要准备好申请人所需的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身份和关系的证件。
    2.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当地相关部门提交分户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 审核通过:相关部门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若符合条件,则会予以通过。
    4. 签订协议:通过审核后,申请人需要与对方当事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协议,明确双方在房屋权属方面的权益。
    5. 办理手续:协议签订后,申请人需要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包括缴纳相关税费等。
    6. 领取新钥匙:完成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后,申请人可领取新的房屋钥匙,并迁入新址。
    需要注意的是,分户流程可能会因地区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因此具体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在办理分户业务时,建议申请人提前了解当地相关政策,以免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成都分户的申请步骤和办理材料已经详细说明,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联系当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同时,也提醒申请人和申请人配偶在办理分户手续前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流程,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合法,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08-08)\t第五条\t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2003-08-08)\t第十九条\t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民法典\t第一千零一十六条\t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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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4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