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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保险解除相关法律条文变更,您是否已经了解?
释义
    法律分析: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促使保险公司对交通保险的解除标准进行规定。2019年出台的《保险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已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赔偿义务,有权向负有保险事故责任的第三人追偿。此外,第九十五条还规定了被保险人虚假陈述、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说明事实、未履行安全防范义务等情形,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九十四条: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已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赔偿义务,有权向负有保险事故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2.《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说明事实、未履行安全防范义务或者虚假陈述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同意或者被迫逃逸,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到案,并通知有关保险公司。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七十条: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以避免的交通事故发生而未采取措施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总之,随着交通保险的保障作用日益受到认可,相应的法律条文也不断地在完善和更新。因此,车主在购买交通保险时,应该仔细了解保险合同条款,以免发生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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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2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