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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独资股东的连带责任及法律规定
释义
    法人独资股东一般不需负连带责任,但若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则需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查阅公司文件和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红利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新增资本时股东有优先认缴权。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优先认缴的除外。
    法律分析
    一、法人独资股东需要负连带责任吗
    法人独资股东一般情况不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但如果法人无法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结语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法人独资股东不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但如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则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有权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等信息。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以上是对股东权利和法人独资股东连带责任的简要解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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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2: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