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查询证明必须本人吗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在房屋产权档案查询过程中,如果本人无法亲自查询的话,是可以申请别人代查的,不一定要本人去。根据房产中心的相关规定,房产查档是可以代办的,但委托人需事先办理好委托公证,办理成功后委托人无须到场。受托人凭借委托公证、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到当地的房管局就可以查询到房产的相关信息。家庭房产查档之前,首先要准备好所需的材料,所需的材料有夫妻二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夫妻一方有事无法到场,需要手写一份查档委托书,委托书中要写清楚委托给配偶查询,并签名按手印。到达当地的房管局之后,领取房产查档表格,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确保所填写的内容无误。表格填写好后,将查询申请表与父亲二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等所需材料一同交给房管局的房产查档人员。查档人员拿到申请材料之后,房管局的房产档案查询部门会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表格内容是否正确。确认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无误后,申请人需缴纳六十元的房产查询费用,缴纳后就可以拿到房产查档的结果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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