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意外医疗险可以重复理赔吗 |
释义 | 意外医疗险不可以重复理赔。 意外医疗险属于报销型的医疗保险,若已经用一份意外险报销过意外医疗费用,那么再使用另外一份意外险报销意外医疗费用的话,是无法再次对已经报销过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的,但除此之外的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是可以进行重复理赔的。 哪些保险可以重复理赔 1、重疾险:属于给付型保险,只要是符合了保险合同内的要求的,都可以进行理赔,也可以多付多赔。 2、意外伤残险:也是可以重复进行报销,只要报销金额加起来不超过合同内的理赔金额。 3、意外身故:不同意外险身故责任可以累计,还需要注意的是累计赔付额度十岁以下不超过二十万、十岁至十七岁不超过五十万; 4、寿险:属于给付型的保险,只要是在保险期限内身故,不论是疾病,还是意外导致的(免责条款除外),都可以获得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因为保险责任中的身故和全残是可以多份多赔。 意外险报销所需资料: 1、意外导致的住院理赔所需资料:门诊病历本、出院记录、出院诊断书(疾病诊断书)、住院发票(可以报门诊的提供门诊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医保结算单、如果住院做了CT、超声、心电图等检查的提供相关检查报告,意外事故证明。 2、意外单独门诊:门诊意外事故一般还需要出具意外事故证明,有的需要派出所出具、有的需要单位出具等。具体所需资料保险公司一般会详细说明,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好即可。病历本和门诊发票、意外事故证明,如果门诊金额高,保险公司还要去提供门诊费用清单。 3、意外伤残理赔,建议先和保险公司沟通,然后领取伤残鉴定表格前往指定的机构做伤残鉴定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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