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相似罪名的区别 |
释义 |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受害人的心理状态,前者是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后者是基于心理恐惧处分财产。刑法区分两罪是因为敲诈勒索罪有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危险。现实中,行为主体通过电话诈骗实现非法占有,受害人虽产生恐惧但与行为主体的行为无直接关联,难以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主体后来通过言论使受害人转移财产,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 1、两者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未目的,通过具体的行为手段使受害者产生心理变化,进而处分财产。不同点在于,诈骗罪的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进而处分的财产,而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是基于心理恐惧处分的财产。刑法之所以如此区分此罪与彼罪,因为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常不会对人生造成伤害,而敲诈勒索罪则会有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危险,同时也是基于被害人心理因素的综合评价与考量。 2、诈骗罪是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应当是自愿的,没有心理强制的因素存在。而敲诈勒索是以本人或其亲友的财产、人身、名誉安全为胁迫,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是不自由的,或说是有心理强制的,不自愿的。 3、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并不是能在刑法典上泾渭分明得做出除评价,因为现实是复杂的,人也是复杂的。关于电信诈骗,电话里说受害人涉嫌洗钱,要求受害人把钱转到相应的“安全账户”里,结果是受害人也照做了,行为主体实现了对金钱的实际占有,犯罪已既遂。在这里,我们分析一下: (1)、主观条件:行为主体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主体要件,嫌疑人已成年,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 (3)、客观条件:行为主体实行具体的行为手段,使受害人产生心理变化,被害人基于错误的信息,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处分了财产。 (4)、客体,犯罪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安全。综合以上分析,此案的行为主体构成诈骗罪是毫无疑问的。至于有人说,受害人也产生了心理恐惧,这难道不是敲诈勒索吗?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产生的心理恐惧与行为主体的胁迫存在直接的关联,而在此案中,受害人产生恐惧的原因在于惧怕公安机关的调查,惧怕那子虚乌有的指控。况且,行为主体并无胁迫,比如你若不移交财产我们将会如何如何。受害人的心理恐惧的产生与行为主体的行为并无直接的关联。所以,此案难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后来行为主体以相关言论使受害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结语 综上所述,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在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具体行为手段使受害者产生心理变化进而处分财产。不同之处在于诈骗罪的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基于心理恐惧处分财产。刑法对此进行区分,是基于对人身伤害危险和被害人心理因素的综合评价与考量。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主体的行为往往复杂,难以严格区分两罪。然而,根据案例分析,此案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难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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