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
释义 | 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以下几种责任类型: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遭受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5)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缔约过失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过失的原因要进行认定,如果是属于一方存在故意的侵害行为,那么还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具体情况可以起诉到法院来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的行为。 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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