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出租人,要求退房,并要求出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返租。 如果出租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约定了具体的租赁期限,没到期前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合同,要求其返还房租。 如果不能协商一致,承租人单方退房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