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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如何另立家庭户头?
释义
    离婚后户口可另立户头,处理方式包括留在原地、迁回原籍、另立门户、再婚后再迁。办理户口分户需准备申请人书面报告、原户口簿、新家庭成员名单、房产证明等材料,经过村委会和户籍管理派出所的审核后办理。离婚方式可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前者需达成共识并提交离婚协议书,后者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离婚方式和办理户口分户的具体步骤因地区而异。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户口可以另立户头吗?
    可以,离婚后,户口可以有以下处理方式:
    1、留在原地
    可以继续留在对方所在地,如果夫妻有迁出约定或者有判决书裁决或调解书要求等情况,则必须迁出。
    2、迁回原籍
    原户口所在地同意迁回的,可以迁回婚前原户口所在地
    3、另立门户
    由于户口政策各地规定多有不同,另立户口的条件也会因时因地而异。一般情况下,需要有独立的房产,并符合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方能办理。如果是诉讼离婚或者调解离婚,还需要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相关部门办理。
    4、再婚后再迁
    如果离婚后再婚,可以在离婚后将户口迁往再婚一方对象的户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续和证明,除了参照上述所说的,还必须具体了解当地的户籍政策和细则。
    二、离婚后怎么分户?
    (一)办理户口分户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原《户口簿》。
    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
    4、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二)办理户口分户的步骤:
    1、申请人书写一份“分户申请书”,到户口所在村委会盖章。(基本上地区都要先经过村委会的同意盖章。)
    2、在村委会盖章之后,到户籍管理的派出所请管片民警签意见(有时需所长签字),此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以及房产证或者土地证。
    3、等审核通过之后,请派出所的户籍办工作人员给你拉一本分户之后的新户口本。
    三、离婚的方式有几种?
    一般来说离婚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一)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如果能够对离婚达成共识,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孩子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采用这种方式。采用协议离婚,只要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有关证件和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登记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若查明情况属实,并已对子女、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当场就会发放离婚证。协议离婚的过程要更加快捷。但是一般由于离婚涉及的问题较多,所以一般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二)诉讼离婚,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问题达不成一致的,则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地超过一年的法院起诉。诉讼离婚的时间要比协议离婚长得多,一审一般审理期间为3至6个月,二审一般为3个月。
    结语
    离婚后户口可以有多种处理方式,包括留在原地、迁回原籍、另立门户或再婚后再迁。对于分户,需要准备申请人书面报告、原户口簿、新家庭成员名单及证明,以及结婚证或离婚证明等材料,并按照一定的步骤办理。至于离婚方式,一般可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达成共识并提供相关证件和离婚协议书,而诉讼离婚则需要通过法院起诉并经历审理过程。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特点和时间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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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6:5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