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不签名的,并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 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