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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释义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如下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教学管理及后勤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课堂教学、实践类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或不执行教学计划,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
    (3)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及误课(含监考);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4)无特殊原因,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实验无法进行或延迟超过20分钟以上。
    (5)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l/2,不合实际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2。
    (6)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学生出现严重伤亡事故。
    (7)丢失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或教学管理档案。
    2.考试及成绩管理类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没有及时出考试试卷,考试时没有准备好试卷而影响正常考试,考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2)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参与制卷的人员泄漏考试内容或伪造成绩。
    (3)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3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或试题有严重错误,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4)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5)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及以上(以考试时间为准);监考时擅离岗位,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出现作弊严重、出现雷同卷、考试资料损毁或考试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不填写与上交考场记录。
    (6)未经考核而给定学生成绩、出具虚假成绩及其它证明材料;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评定成绩;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毫无根据地随意更改成绩,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原始资料;丢失考试成绩。
    (7)不按要求整理试卷管理档案或丢失试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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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9:4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