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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老人投靠子女入户广州需要哪些手续
释义
    本文介绍了老年人在广州投靠子女的条件和所需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填写《入户申请表》并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具体程序包括提交所需证明材料、审核批准来市入户、办理入户手续等步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条件之一,如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配偶为本市户口且已死亡等。
    法律分析
    老年人在广州投靠子女,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子女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者符合其他条件。符合条件的投靠子女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可以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
    配偶原本市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本市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达到投靠配偶入户条件的。
    二、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投靠子女入户的,除需提供入户申请报告、申请人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合法住所证明、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属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属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属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须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申请人或子女的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确认的人事档案履历并出具的家庭成员证明;有子女为现役军人或在国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军官证、国外身份证件和户口注销证明。
    属离休干部的,还需提供离休证。
    配偶原是本市户口,因故死亡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申请人户口所在的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具有本市户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
    三、申办入户的具体程序
    凡符合上述入户条件需办理申请的人员,可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以上所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交本市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提出入户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经审核证明材料不齐全或有疑问的,申请人应补充相应证明材料。
    经审核批准来市入户的,由公安部门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榷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入户人身份证、迁入地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备注:
    1、凡提供的出生证、结婚证等证件为国外签发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2、符合规定条件的申办人员,属集体户口人员或迁入地为单位集体户口的,还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及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与户主或业主属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业主之一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及户主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与户主、业主属非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所有业主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及户主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属立户的,还应提供所有业主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和同意立户意见。
    3、本文所规定的入户地址登记顺序: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屋部门的公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提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准予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搭户。
    4、本文所规定的合法住所证明,指的是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直系亲属拥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借住在亲戚朋友提供其居住的合法住房但无租赁关系的,凭业主房产证明和同意居住意见,或居住地的居委或住房所属的物业管理处出具证明;居住地址为本市行政区的广东省居住证。
    5、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等户政业务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因故无法办理的,需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涉及全户迁移的,户内成员可委托户主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老人投靠子女入户广州
    子女是本市户口和在本市有合法住所,且具备下列任意一个条件的,准予其本人及配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民户口。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4、配偶原本市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本市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达到投靠配偶入户条件的。
    1、申请人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合法住所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属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的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属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属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申请人或子女的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确认的人事档案履历并出具的家庭成员证明;有子女为现役军人或在国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军官证、国外身份证件和户口注销证明。
    属离休干部的,还需提供离休证。
    配偶原是本市户口,因故死亡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申请人户口所在的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具有本市户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
    向子女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申请手续。
    被批准来市入户的,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领榷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入户人身份证、迁入地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结语
    老年人在广州投靠子女,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投靠子女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可以迁入本市居民户口。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配偶原本市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本市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达到投靠配偶入户条件的。办理投靠子女入户的,除需提供入户申请报告、申请人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合法住所证明、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还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属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属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属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须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申请人或子女的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确认的人事档案履历并出具的家庭成员证明;有子女为现役军人或在国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军官证、国外身份证件和户口注销证明。属离休干部的,还需提供离休证。配偶原是本市户口,因故死亡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申请人户口所在的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具有本市户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二、所需证明材料办理投靠子女入户的,除需提供入户申请报告、申请人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合法住所证明、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还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属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属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属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须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申请人或子女的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确认的人事档案履历并出具的家庭成员证明;有子女为现役军人或在国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军官证、国外身份证件和户口注销证明。属离休干部的,还需提供离休证。配偶原是本市户口,因故死亡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申请人户口所在的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具有本市户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三、申办入户的具体程序凡符合上述入户条件需办理申请的人员,可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以上所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交本市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提出入户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经审核证明材料不齐全或有疑问的,申请人应补充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来市入户的,由公安部门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榷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入户人身份证、迁入地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三章 社 会 保 障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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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2: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