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过失业补助金还能再领吗 |
释义 | 失业金可以申请第二次的。 失业金的领取标准并不是次数。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金第二次申请需要符合相关法定的条件,如果第一次领取失业金的时候领取时长是12个月,那么如果用户在缴纳了1年的社保的时候又失业了,那么这个时候用户还可以申请领取12个月的失业金。失业金可以领取很多次,没有时间限制,因此不管是失业三次还是四次以上,只要最后的累计时间不超过2年就可以领取。 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法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法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法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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