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次流拍的房产怎么买卖 |
释义 | 该规定主要涉及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相关规定。主要思想是,在经过三次拍卖仍未成功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以保留价抵债。但是,如果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或不动产退还被执行人。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该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如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过三次拍卖仍未成功,因此无法再进行拍卖。但是,根据该规定,可以申请以保留价抵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拓展延伸 根据《规定》第二次拍卖仍未成功,如何进行抵债?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分析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517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就第三人的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在第二次拍卖仍未成功的情况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就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抵债。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一次拍卖成功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能按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此时债权人可以就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抵债。因此,在第二次拍卖仍未成功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考虑就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抵债。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过三次拍卖仍未成功,因此无法再进行拍卖。但是,根据该规定,可以申请以保留价抵债。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2-17)\t第八条\t人民法院组织司法变卖房产活动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2-17)\t第五条\t司法拍卖房产出现流拍等无法正常处置情形,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该房抵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12-29)\t第三十二条\t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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