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发行人是在省内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时间满24个月以上; (二)发行人在省金融办的年度考核评级中连续2年保持在A(含)以上,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符合一定的信用评级标准; (三)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四)发行人发行小贷债的规模,不得超过发行人资本净额扣减银行融资、法人股东借款、同业拆借后的额度,即通过前述四种融资方式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发行人资本净额的100%; (五)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风险事项。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和个人名下的金融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自然人才可参与小贷债认购和交易,通过承销商购买即可。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债券担保情况;(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八)公司净资产额;(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